4.1.3 光、汗試驗容器:由一個試管狀的玻璃容器和一個帶蓋試樣夾持器組成,如圖所示。容器所用玻璃對波長為275~320nm的光譜透過率為o,對波長為380~750nm的光譜透過率為90%以上。
光汗試驗容器
4.2 遮蓋物:應符合GB 8427和GB 8428的規定。
4.3 評定變色用灰色樣卡:應符合GB 250的規定。
4.4 藍色羊毛標準:應符合GB 730的規定。
4.5 棉貼襯織物:應符合GB 7565的規定。
5 汗液的制備
按GB 3922第6章的規定制備酸、堿性汗液。
6 試樣
每個樣品需準備三塊試樣,一塊尺寸為1cm×4.5cm,用于耐光試驗。另二塊尺寸為l0cm×4cm,用于耐光、汗試驗。
7 操作程序
7.1 A法
7.1.1 把酸、堿性汗液分別倒入兩只容器中,每個容器中各放入由一塊試樣和一塊棉貼襯織物(尺寸不小于12cm×8cm)組成的組合試樣。浴比50:l,在常溫下浸漬30min,使之滲透均勻。將組合試樣從汗液中取出后放在小軋輥上擠壓,使其含液率為100±5%。試驗時,酸、堿汗液應分開進行。
7.7.2 把組合試樣沿經向固定在試樣架上,并安放在盛有10mL酸性汗液或堿性汗液的光、汗試驗容器內。此時應保證棉貼襯的下端浸在汗液中,但試樣不浸在汗液中。
7.1.3 把放有試樣的光、汗試驗容器和耐光試樣、藍色標樣(1~5級)一同放在耐光試驗儀的曝曬倉內,按GB 8427中4.1.4.1或GB 8428中4.1.3規定進行曝曬。當4級藍色標樣的變色達到灰卡4—5級時,曝曬即可終止。
7.1.4 取出全部試樣和藍色標樣,取下所有遮蓋物,耐光試樣放在暗處4h后,按GB 8427第7.1條的規定,評定其耐光色牢度。耐光、汗試樣在40℃溫水中清洗5min,放在不超過60℃的空氣中干燥后,評定其耐光、汗復合色牢度。
7.2 B法
7.2.1 把酸、堿性汗液分別倒入兩個容器中。取二塊試樣,每塊試樣下面放6層棉貼襯。貼襯尺寸應與試樣相同,制成二個組合試樣,分別放在酸、堿汗液中,浴比50:1,在常溫下浸漬30min,使之滲透均勻,取出組合試樣,放在小軋輥上擠壓,使其含液率為100±5%,試驗時,酸、堿汗液應分開進行。
7.2.2 同7.1.2,但不使用光、汗試驗容器。
7.2.3 同7.1.3。
7.2.4 同7.1.4。
8 試驗報告
a. 試驗所用耐光試驗儀型號;
b. 試驗采用的試驗方法(A法或B法);
c. 試樣的耐光色牢度級數和耐光、汗復合色牢度級數;
d. 耐光色牢度與耐光、汗復合色牢度級數的差值(DBS值)。
附 錄 A
試樣顏色對光、汗復合作用敏感程度的評定
(補充件)
A1 試樣的耐光與耐光、汗色牢度級數的差值(DBS)表示其顏色在汗液作用下對光的敏感程度,具體范圍如下:
DBS為0或半級 不敏感
DBS為1級 稍敏感
DBS為1級半或2級 敏感
DBS為2級半及以上 很敏感